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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 02:14:39北京市微信营销案例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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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巧借巡回审判这一灵活高效的载体,精心编织起一张多层次、多渠道的“解纷网”,力求将矛盾纠纷连根拔起、实质化解。法官们化身司法“轻骑兵”,不辞辛劳地深入偏远牧区,穿梭于山间草场,秉持“哪里有纠纷,法庭就设在哪里”的务实原则,就地开展案件受理、调解、开庭、宣判以及普法工作,将庄严的法庭“搬”至矛盾冲突的第一线。微信营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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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营销案例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一般而言,由于机动车行驶速度快、危险程度高,机动车一方在道路通行中应当负有较高注意义务。本案中,王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逆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对自身的损害存在较大过错,应当依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事发时路况、视野良好,李某如充分注意,一定程度上也能够避免发生严重事故。李某疏于观察,存在过错。最终判决:李某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该部分赔偿责任由某保险公司承担。微信营销案例

顾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刘某及其搭乘人颜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顾某、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颜某无事故责任。顾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颜某诉至法院,请求刘某、顾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2万余元。《微信营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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